解读“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”

4月30日,政府授权新华社颁布了《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》,这个规定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负责执行。相关的规定首次明确了外国机构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合法合规性,是一个进步。根据这个规定,所谓金融信息服务,
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、金融交易、金融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和/或者金融数据的服务。该服务不同于通讯社服务。
  1. 并在其第十九条中明确指明“不得开展新闻采集业务,不得从事通讯社业务”。
  2. 附则中则提及一个重要的信号“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、台湾地区有关机构,在内地提供金融信息服务,参照适用本规定”。
  3. 另一个潜在影响巨大的条款是“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,应当与用户签订书面合同”并且“获得批准的外国机构与国内用户签订、终止任何合同,应当在该合同签订、终止后30日内,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
如果从上述一些条文来看,Bloomberg、ThomsonReuters、Dow Jones三个巨头既得到一个合法的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的便利,也限制了这三家本来在新闻类的长处,前不久刚刚提及信息服务商的人员扩展,看来新闻采编人员他们大可以暂时放慢在中国大陆的脚步。而关于需要和用户签订书面合同并备案这个,可以几乎淹没了外国信息服务商在个人用户的市场空间,也够他们在梳理用户合同上好好消耗点力量了。

从国内刚刚起步的金融信息服务商角度来看,尤其是证券信息服务商,“规定”很好的限制了国外庞然大物的功力,也就是很好保护了这个群体,赢得市场发展较好空间,希望信息服务商都能够抓住这个机会,尽快壮大自身。但是从信息服务的角度而言,这个“规定”又不见得怎么美好,新闻的价值是巨大的,甚至比数据本身更加有影响投资的价值。如果比对这个定义,所有的服务商都不得从事通讯服务,无疑会压缩信息服务商的发展空间,缺少了通讯,国内的这些服务商就永远不可能走出国外。还好目前还没有明确说国内的服务商不允许有新闻类信息服务-最少诸如解盘分析之类的在具备咨询资质的情况下还是可行的。

看来,要在中国大陆开展全方位的金融信息服务,找一个地方电视台合作应该是一个不错的选择,还有一种当然更加容易一些的方式,也是目前不少信息服务商在做的,就是引述有资格从事通讯服务的媒体的新闻--只是这样对于服务商而言永远就是一个渠道,而缺乏自己的品牌。“规定”很奇怪的没有对“外国机构”进行更加明确的定义,如果中方合作伙伴拥有50%+1股的股权,是不是可以不算是“外国机构”?“10%呢?”,也许还有什么法规有约束,我还没读到。另一个个人的想法是:类似金融界这样注册在外的服务商,是不是也算是外国机构?这个条款会不会卡住了信息服务商海外上市的路线?

其他的参考评论还有:
金融时报的分析:中国禁止外国金融信息提供商在华采集新闻
华尔街日报的中国颁布《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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